河北益能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2执8348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12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河北益能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县城南工业园。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河北益能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银行、网络资金、工商、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1月26日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2月28日申请人做终本约谈。
综上所述,经本院执行,未找到可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