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925民初158号
原告:***,男,1956年2月8日生,汉族,住盐山县。
被告:河北益能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址盐山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岐诉被告河北益能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益能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益能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北益能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