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25执异1号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河北丰业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五里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10971981XJ。
法定代表人:刘玉堂,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淑杰,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河北益能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7666340317。
法定代表人:张春鹏,任公司经理。
被申请追加人:万通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城南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07PGQN7U。
法定代表人:张新康,任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河北丰业管道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丰业公司)与河北益能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益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河北丰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丰业公司称,其与被执行人河北益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执行人河北益能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申请执行,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申请人万通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河北益能公司提供财产担保,故请求追加万通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为(2021)冀0925执1210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证据:执行担保书一份。
本院查明,河北丰业公司(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与河北益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冀0925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河北益能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丰业管件有限公司货款1532085.7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532085.75元为基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9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该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2021年10月25日万通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执行担保书,为河北益能公司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万通能源装备有限公司自愿为河北益能公司应偿还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河北益能公司未能履行本院(2020)冀0925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异议人河北丰业公司申请追加万通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万通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冀0925执121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彩虹
审 判 员 叶秀艳
人民陪审员 宫海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