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合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邱县国土资源局、河北高合电子产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冀0430行审135号
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
住所地:邱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河北高合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2018年4月8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邱国土罚字【2015】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审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马秀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