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财保6号
申请人: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礼花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温志强。
委托代理人:王彬,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泰路创新创业园****iv>
法定代表人:晏美成。
申请人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淮川支行,账号:8201********)内存款442646元。申请人浏阳市腾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就其保全投保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淮川支行,账号:8201********)内存款44264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朱可可
审判员 余园静
审判员 姚龙武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