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浏阳市飞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276号之一
原告:浏阳市飞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沙市镇建文路。
法定代表人:李云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华,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泰路创新创业园A1栋319室。
法定代表人:晏美成,总经理。
原告浏阳市飞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浏阳市飞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飞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飞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783元,由浏阳市飞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瑞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曾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