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航行沥青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922执1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航行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的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航行沥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赣092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航行沥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航行沥青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2376.58元、(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及鉴定费112571元。案件受理费25755元、案件执行费18807元,由被执行人江西航行沥青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江西航行沥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航行沥青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湖南明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