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与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宫园项目部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207民初910号
原告:***,女,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清洁工,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在,男,1945年9月24日出生,包头市乌兰察布商会工作人员,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和,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包头市乌兰察布商会工作人员,住包头市。
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宫园项目部。
主要负责人:***,该项目部执行经理。
被告:包头市大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包头市。
被告:**,男,20岁,汉族,公司职工,住包头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宫园项目部、包头市大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能明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市宫园项目部、包头市大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娇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