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恩施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利川市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2802民初864号
原告:恩施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东风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47695402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标、向宏愿,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岩洞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85465996R。
法定代表人:冉瑞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恩施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八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恩施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00元,减半收取3800.00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宏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