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69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12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698号昌隆大厦11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回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西和县。
被告:撒稳,男,回族,1983年6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撒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宫伟宸
人民陪审员??方**
人民陪审员??*?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