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财保787号
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申请人张谋,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64463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出具1864463元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下价值1864463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或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魏**2019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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