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财保78号
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四为,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问鹏武,上海市汇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住该处。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甘肃省陇南市,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陕0113财保78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价值1864463元财产。
现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6446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64463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