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6022号之一
原告: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飞雁街陇星大厦**楼**。
负责人:***,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昌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金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判员张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