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李正华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2887号之二
原告: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店。
法定代表人:张文通,经理。
被告:李正华,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冀1102民初28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李正华的银行帐户,现原告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李正华银行帐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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