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衡桃执字第69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文通,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彭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损失27629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04.8元(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1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另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1150元,执行费332元,共计2971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岩市恒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9715.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建明
审判员  孙正甫
审判员  李振山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