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2887号
申请人: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彭杜乡祝葛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6687015005A。
法定代表人:张文通,经理。
被申请人:李正华,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石狮市,
申请人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正华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正华的银行账户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