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民申2462号
再审申请人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民终2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2月10日,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加工定作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执行国标”。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依约生产隔震支座并将产品送至再审申请人指定地址,再审申请人已签收案涉隔震支座并依约履行了交付款项的义务。且,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0日委托有资质的国家工程橡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案涉三种规格的共9块隔震支座进行检测,该中心依据国家标准,对各个样品支座的有关项目指标进行检测,检验报告显示均为合格。被申请人提供的隔震支座符合国家标准,且其对图纸中部分数据的改动原因向再审申请人作出了说明。再审申请人主张返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水市麦积天河建筑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建平
审 判 员 张耀庆
审 判 员 习 静
法官助理 付竹竹
书 记 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