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2887号之一
原告: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被告:***,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衡水路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