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2404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钟虹光。
被执行人:珲春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珲春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理决定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4行审2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支付劳动报酬274700元,申请执行费402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划拨被执行人珲春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177087.94元,于2020年4月23日将上述执行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珲春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珲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经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执行员***
执行员全光勋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武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