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2404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23日生,满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珲春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珲春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民终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支付劳务费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珲春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对公活期账户,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车籍已查封,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珲春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经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执行员***
执行员罗嘉琦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武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