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隆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珲春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澳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4执保298号 申请人:珲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澳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珲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澳一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950000元。因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吉2404民初560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执行。 执行员 全 党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