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4执保490号
**、珲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珲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吉2404民初253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在价值18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珲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吉XXXXXX号),期限二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4执保490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珲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