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2406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吉祥钩机汽车租赁部,住所地:龙井市。
经营者:***,住龙井市。
被执行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吉祥钩机汽车租赁部与被执行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2406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吉祥钩机汽车租赁部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诉讼费,总计:37,590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是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0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吉祥钩机汽车租赁部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吉祥钩机汽车租赁部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
二是因被执行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报告其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做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