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延边兴来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24民特3号
申请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申请人:延边兴来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
申请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延边兴来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全贞姬
审判员*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