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富润经贸有限公司与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和邦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03民初255-1号
申请人:吉林省富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北凯旋路666号B区三栋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青路金域名筑1#楼2-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和邦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吉林省富润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和邦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吉林省富润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和邦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43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籍,车牌号为×;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和邦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