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26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
法定代表人:张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2022)吉2426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257,350.18元,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水有限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护照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水有限公司有保险理财产品、股票证券、工商登记、工资性收入、房产,发现有车辆信息;
3.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对被执行人******水有限公司发起“点对点”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水有限公司林业局林地登记信息、农机局农机登记信息、水利局鱼塘登记信息、财政局工资登记信息;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水有限公司进行工商调查,未查询到有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水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吉H×××**的东风牌汽车的车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水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吉H×××**的别克牌汽车的车籍;
6.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水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图县支行的银行卡账户内存款261,110.18元;
7.本院对被执行人******水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8.本院通过微信对申请执行人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措施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执行措施,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满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安图县人民法院(2022)吉2426民初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