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6民初340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和龙市。
委托代理人;***,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长青路金域名筑1#2-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与被告***吉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车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的规定,本案系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故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花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