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善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云南善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14民初2537号

原告: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颖,云南祥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善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善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善波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昆明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