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29执1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王朝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元通路**。
法定代表人:罗健辉。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左学清
审判员 范小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