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惠特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市惠特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9民初1646号
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霞,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
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玉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雅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雅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000.00元,并以前述尚欠款项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就上述欠款在出资不实本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环氧地坪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雅博公司的生产车间环氧地坪工程,包工包料、工程量3030平方米,单价25.00元每平米,总价75,750.00元。在材料、施工人员正式施工前预付30,000.00元工程款,施工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至2013年6月25日。合同同时约定了被告违约付款的违约责任,即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额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地坪施工并交付被告,但被告只支付了20,000.00元,剩余款项一直躲避未付。2015年4月7日,原告找到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4,000.00元,并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继续催款发现被告已人去楼空。被告***是被告的大股东,经查询被告***并未履行6,000,000.00元出资义务,应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雅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7日至2014年12月24日,被告***系被告雅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年12月24日,被告***将其持有的雅博公司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黎祥,雅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了黎祥。2016年3月10日,黎祥又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再次成为雅博公司股东,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3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环氧地坪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地坪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雅博公司生产车间环氧地坪工程,承接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为75,750.00元。结算方式采用现金方式支付。施工工期为2013年6月18日至2013年6月25日。若被告延迟支付预付款或工程款,则按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额的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工程内容,并将工程交付被告。被告支付了20,000.00元工程款。由于被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律师函》,被告仍未付款。2015年8月31日,被告雅博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截止2015年4月7日,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尚欠贵公司货款54,000.00元。我公司承诺按以下计划支付贵公司货款:2015年8月31日之前支付贵公司所有欠款。请贵公司多多谅解。”被告出具还款承诺后,仍未支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庭审陈诉及原告提交的雅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地坪施工合同》、现场图照片、律师函、《还款承诺书》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雅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的权利,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与原告签订《地坪施工合同》时,系被告雅博公司法定代表人,且该份合同的内容系为雅博公司施工地坪,被告***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合同相对方应为被告雅博公司。《地坪施工合同》系原告与被告雅博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内容且向被告雅博公司交付了施工成果,被告雅博公司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支付工程价款之义务。被告雅博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原告对该承诺书无异议,视为双方对尚欠工程款达成了结算。被告应当按照承诺书载明的金额及期限承担付款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时,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自愿调减为按月息2%计算违约金,视为对自己权益的处分,且调减后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诉求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畴,对该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000.00元,并承担从2015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54,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7.00元,减半收取839.00元,由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玉辉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