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惠特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惠特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3523号
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号*栋**层**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星、李霞,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元通路**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签订《环氧地坪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环氧地坪工程,包工包料,总价75750元,原告进场后正式施工前预付3万元工程款,施工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至2013年6月25日;若逾期付款,即按日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额3‰的违约金;在双方产生争议时,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即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地坪施工并交被告进行验收合格,但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2015年4月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应表述为工程款)54000元,并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继续催款未果。被告***为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大股东和案涉工程经办人,经查询***未履行600万元的公司出资义务,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4000元为基数,按照2%/月的标准,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1060元);2、被告***就上述欠款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成都雅博纸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环氧地坪工程施工合同》载明案涉工程所所在地为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元通路2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由本院管辖,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管辖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当移送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雷田怡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颜钰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