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民初2140号
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0201012J,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6层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朝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开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010208902。
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64720,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槐树街79号6层。
法定代表人:蒲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喜,公司员工。
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6元,由原告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刘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