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922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坤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43662.2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案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登记信息,但均不具备处置条件。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彪
审判员 宋 欣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