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西洞庭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20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
法定代表人:陈汉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常德市西洞庭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龚叶眉,该公司经理。
本院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西洞庭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便于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德市西洞庭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