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市西洞庭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3执202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
法定代表人:陈汉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献彪,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常德市西洞庭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龚叶眉,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西洞庭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常德市西洞庭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日前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恒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西洞庭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执202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郑 丹
审判员  周建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