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5民初2449号
原告:沧州天兴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沧乐路。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6日出生,住盐山县。
被告:济宁聚能热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安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原告沧州天兴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聚能热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沧州天兴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州天兴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