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222执1141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聚能热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道东***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57939011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太和)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MA2MXFQ7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聚能热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太和)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222民初6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5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中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济宁聚能热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提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222执11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