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222执保464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聚能热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国投(太和)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聚能热力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国投(太和)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保全。执行保全过程中,我院冻结了中国国投(太和)热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921.62元,以部分保全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皖1222民初6144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