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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2429号******
原告:***,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忻,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A1栋703-7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姚倩******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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