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3民初10011号
原告: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创谷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谢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