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精超模具蚀刻有限公司、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28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超模具蚀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新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才宏,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A1栋703-707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宏,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超模具蚀刻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金巴德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终91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超模具蚀刻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超模具蚀刻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艳艳
审判员  苏 虹
审判员  孙 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叶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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