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杰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08行初1262号 原告北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3号院1号楼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纪**,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人保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过程中,原告**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市政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茜 审  判  员   **珊 审  判  员   赵 云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