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0108行初1262号
原告北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3号院1号楼4层4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纪**,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满族,北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诉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人保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过程中,原告**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市政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茜
审 判 员 **珊
审 判 员 赵 云
二○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