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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110民初2294号 原告:**,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221号。 负责人:***,经理。 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融**6号楼3-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35号院1号楼24层271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北京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以拟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魏 超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