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2民初869号
原告:河南深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与新中大道交叉口西北角新闻大厦2507室。
法定代表人:吉根华,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原告河南深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深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深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深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河南深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 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