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02民初165号
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吴圩镇广西国有七坡林场旧场部威林公司内第二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庆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宗辉,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光,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永安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寿坤。
被告:***,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大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胜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蕴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