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民初3107号
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吴圩镇广西国有七坡林场旧场部威林公司内第二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1879XX。
法定代表人:李庆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宗辉,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光,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华侨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52299188。
负责人:王建民。
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涂寨镇文笔街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0664639D。
法定代表人:曾清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福建省建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7元,减半收取2233.5元,由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符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