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

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与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民初246号

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吴圩镇广西国有七坡林场旧场部威林公司内第二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1879XX。

法定代表人:李庆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宗辉,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光,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一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科技孵化园3号综合楼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77339788。

法定代表人:何雪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正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雄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