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5民初8665号
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嘉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荣科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惠云
人民陪审员 白宁庆
人民陪审员 滕美琼
书 记 员 陆昕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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