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

某某、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5185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8日,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怀,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吴圩镇广西国有七坡林场旧场部威林公司内第二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1879XX。
法定代表人:李庆桂。
原告***与被告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嘉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宁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