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081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华侨投资区永兴北路西侧1#生产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北流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安本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的(2017)桂108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违约金425487.9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太少不宜划扣。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只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08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蒙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